陳姓男子4年前在服飾業工作,和已婚老闆娘婚外情,兩人偷情被老闆抓包。陳男被判2月徒刑定讞;民事部分,老闆求償100萬元,台北地方法院判賠40萬元,可上訴。
老闆主張,陳男2015年任職,竟和妻子搞婚外情,兩人在工作時常有親密舉動,一起安排休假出遊。妻子刻意疏遠他,還把存摺和印章交給陳男,供他花用,前年甚至當場發現兩人發生性關係。老闆指出,兩人外遇曝光,陳男不知悔悟,持續糾纏妻子,他擔心妻子而無法工作,出現焦慮、憂鬱情緒,請求陳男賠償營收損失、精神慰撫金共100萬元。
法官認為,營業報表是老闆自行製作,且無從認定營業損失和陳男侵害配偶權有因果關係,審酌雙方學經歷和財力,判陳男應賠償40萬元精神慰撫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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